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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4-25 16:46:52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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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除特别规定外一般可以实行风险代理的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以及可能挽回或避免的损失、胜诉的概率以及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等根据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与委托方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但属于下列情形相关案件,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时不能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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