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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民诉法》之八大亮点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4-23 14:38:43 人气:

 

 

亮点一

小案子可以一锤定音

新《民诉法》第162条规定: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亮点二

不受理案件必须出具裁定书

新《民诉法》第123条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亮点三

虚假、恶意诉讼将严惩

新《民诉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

新增公益诉讼案件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五

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可以不采纳

新《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应当予以训诫、罚款。

亮点六

“申诉难”有新处方

新《民诉法》将申请再审期限从两年缩短为6个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亮点七

送传票可发电子邮件

新《民诉法》第87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比如开庭传票),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亮点八

第三人可直接起诉

新《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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