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3-11 15:19:12 人气:
案号:(2011)泰知初字第60号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立邦商贸科技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2000年11月23日,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立邦”文字商标,国家工商总局予以核准,商标注册号是第1692156号,注册有效期为2002年1月7日至2012年1月6日。2003年8月7日,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依法受让了该商标。原告于2004年9月1日依法获得了第1692156号商标的使用权及以自己名义处理所有侵权纠纷的权利。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立邦”文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0年5月6日,被告山东立邦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乳胶漆的研制销售等。被告在其厂区建设现场显著位置上树起巨型广告牌,标题为“山东立邦商贸科技年产15万吨立彩之星涂料项目简介”,正文中含有“经世界知名的涂料制造商香港立邦国际工贸集团特许授权”等。
冯延强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时,首先对该案原告权利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而后对被告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及责任大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协助原告将证据材料准备充分后,代理了该案一审诉讼程序。
泰安中院经过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原告是“立邦”文字商标使用权人,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处理相关商标侵权纠纷。“立邦”商标注册后,企业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不断扩大品牌效应,“立邦”品牌已经成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被告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立邦”文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显然有攀附“立邦”品牌的故意,给消费者造成产品来源误认,或者使消费者认为山东立邦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与立邦商标权利人有某种联系,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含有“立邦”字样的文字标识,并责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支付给原告合理支出。
本案警示:一些企业在选择企业字号时,往往有攀附驰名商标、傍名牌的心理,但却不知道这种行为背后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不但会被追究侵权责任,也会给自身企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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