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3-30 21:59:51 人气: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3-30 21:59:51 人气:
[法规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
[颁布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
[颁布时间] | 1964-06-02 |
[实施时间] | 1964-06-02 |
[效力属性] | 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受过人民法院判决单科罚金或没收的,是否算为有前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前科问题没有规定,刑法草案也无前科的条文,因此,无需考虑应受何种刑罚才确定有前科的问题。
二、人民法院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构成累犯的,按累犯处理。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三、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够不上累犯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对其以前犯过罪和受过刑事处分这一事实加以考虑,但不一定都要因此而从重处罚。
此复。
上一篇: 从“李某某强奸案”谈刑法术语
下一篇: 判决书增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理解与适用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核准的综合性事务所。自建所以来,本所始终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发展理念。经过不懈努力,本所不论在传统业务领域还是新兴业务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强大的律师服务团体本所律师均在全国优秀法学院校接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是一批具有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的资深律师。同时本所聘请多名著名法学院校教授、金融专家、司法界知名人士为客座顾问……
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C座602室
电话:0531-83531503 83531502
传真:0531-83531502 邮编:250100
Email:shunyuanlawyer@163.com
电话:0531-83531503 83531502
传真:0531-83531502 邮编:250100
Email:shunyuan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