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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3-30 21:59:51 人气: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64-06-02

[实施时间]

1964-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受过人民法院判决单科罚金或没收的,是否算为有前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前科问题没有规定,刑法草案也无前科的条文,因此,无需考虑应受何种刑罚才确定有前科的问题。 

 

二、人民法院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构成累犯的,按累犯处理。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三、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够不上累犯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对其以前犯过罪和受过刑事处分这一事实加以考虑,但不一定都要因此而从重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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