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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担保有风险 法律后果细掂量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4-12 19:52:59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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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经常有人为帮助亲戚朋友借款作担保而伸出援助之手,但在顾及亲情、友情的同时应考虑到签字也是有风险的。签字切莫随意,因为担保人的签字要承担法律责任。4月10日,陕西省宁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全(借款人)偿还原告信用社贷款本息5.6万元,被告苏军(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1月3日,原告信用社与被告李全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李全向原告贷款10万元用于购房,贷款期限自2010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3日,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当日,原告将10万元贷款本金汇入被告李全的账户。李全在2011年12月前还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之后就一直未能按约还款,已欠原告贷款本息5.6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将被告李全与担保人苏军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原告向被告李全发放了贷款10万元,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全却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苏军为李全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其对李全所欠原告贷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李全偿还贷款本息5.6万元和被告苏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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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日,原告信用社与被告李全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李全向原告贷款10万元用于购房,贷款期限自2010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3日,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当日,原告将10万元贷款本金汇入被告李全的账户。李全在2011年12月前还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之后就一直未能按约还款,已欠原告贷款本息5.6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将被告李全与担保人苏军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原告向被告李全发放了贷款10万元,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全却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苏军为李全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其对李全所欠原告贷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李全偿还贷款本息5.6万元和被告苏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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