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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中第三人有权选择合同义务人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4-15 15:06:34 人气:
        2000年12月15日,徐某与江苏赛特领带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赛特公司自2000年12月20日起一年内,将在S县新市街独家发布20块灯箱广告,由徐某负责监理实施。2000年12月18日,徐某与S县世发邮政广告公司签订了发布赛特公司灯箱广告的协议,协议金额32000元,签约时徐某署名为“赛特公司S县总代理徐某”。灯箱广告制作完成后,因徐某未能依约全额支付灯箱广告的制作费用,世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4600元。徐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是代理,因而自己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应由被代理人赛特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成员意见发生较大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本案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代理上。审理中查明,2000年12月18日赛特公司还曾向徐某签发有授权书,但具体内容是授权徐某担任赛特公司保暖内衣等系列产品的经销总代理,代理期限为一年。但世发公司一直认为自己就是在和徐某做生意,发生争议前对徐某和赛特公司之间的协议和授权并不知情。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支付世发公司剩余款项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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