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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5-16 10:29:18 人气: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破产抵消权,即“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虽然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鄂经初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中国外运武汉公司(下称武汉公司)与香港德仓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合资成立的武汉货柜有限公司(下称货柜公司),于198937日至8日曾召开董事会议,决定将注册资金由原来的110万美元增加到180万美元。199314日又以董事会决议对合资双方同意将注册资金增加到240万美元的《合议书》予以认可。事后,货柜公司均依规定向有关审批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批准、变更手续。因此,应当确认货柜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变更为240万美元,尚未到位的资金应由出资人予以补足。货柜公司被申请破产后,武汉公司作为货柜公司的债权人同货柜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公司对货柜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能与该公司对货柜公司未出足的注册资金相抵销。”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能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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