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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阶段如何才能快速查询到银行帐号?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3-14 16:26:46 人气:
任何企业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银行,查封银行是最直接最快速的手段,因此研究查封银行的方法和策略是清欠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一招,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开户情况,有外币业务的单位到中国人民银行外资科查询外币开户情况。

第二招,到工商局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其中有企业银行开户情况,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有审计报告,可从审计报告中查询企业存借款银行。

第三招,到国税局查询企业缴增值税帐户。

第四招,到地税局查询企业缴所得税或营业税情况。

第五招,到电信局查询企业电话费从那个帐户交纳(适合被执行人为大型企业及其集团)。
第六招,到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查询企业缴纳水费、煤气费帐户。
第七招,到电力局查询企业缴纳电费帐户。

第八招,以采购方的身份电话谈业务,问对方将钱打到那个帐户上。(此招防不胜防)
第九招,通过银行查银行,通过查询银行来往帐及单据,摸清对方资金走向。

第十招 通过职工发工资所在银行倒查企业存款情况。

对于上述方法难以查询的企业帐号,鉴于对方对第三人不设防的特点。我们还可以通过第三人协助。第三人与对方生意洽谈,甚至发生小额交易。

目前,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授权,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调查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情况,而法律目前尚未授权律师有这方面的调查权。律师需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方可到各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实行调查令的法院,律师可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

 

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对象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
  三、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由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
  四、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汇总有关查询申请后,应当就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等事项填写《协助查询书》(见附件1),加盖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后于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光盘)。
  五、人民银行上述机构街道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查询书》后,应当核查《协助查询书》的要素是否完备。经核查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2)。并加盖人民银行公章或协助查询专用章。经核查《协助查询书》要素不完备的,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不予查询,并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法院。
  六、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人民银行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备的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进行汇总,不负责审查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使用人民银行上述机构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信息,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协助查询过程中应当保守查询密码,不得向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漏与查询有关的信息。
  八、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因按本通知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而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九、人民法院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工作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如发生争议,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法发[2009]5号)同时废止。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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