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内容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5-9 20:56:25 人气: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5-9 20:56:25 人气:
[法规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 | 法复(1994)12号 |
[颁布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
[颁布时间] | 1994-03-26 |
[实施时间] | 1994-03-26 |
[效力属性] | 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1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此复。
1994年3月26日
上一篇: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下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核准的综合性事务所。自建所以来,本所始终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发展理念。经过不懈努力,本所不论在传统业务领域还是新兴业务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强大的律师服务团体本所律师均在全国优秀法学院校接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是一批具有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的资深律师。同时本所聘请多名著名法学院校教授、金融专家、司法界知名人士为客座顾问……
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C座602室
电话:0531-83531503 83531502
传真:0531-83531502 邮编:250100
Email:shunyuanlawyer@163.com
电话:0531-83531503 83531502
传真:0531-83531502 邮编:250100
Email:shunyuan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