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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赔两倍工资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3-13 14:22:23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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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赔两倍工资
原告李丽在新晃开了一家综合店,主营食品、小百货、餐饮服务等。2008年5月,原告招聘被告到其餐饮部负责前台收银工作。2010年6月27日店里来了两位客人到餐厅就餐,因被告不在收银台,两位客人便将100元给了餐厅服务员龙洁,龙洁收下100元押在吧台上,被告来到吧台后将100元放进吧台抽屉里而没有撕票(15元一张,共二张餐票),造成当日钱帐不对,30元未入帐,当日被告向当班的管理人员张艳汇报了此事。2010年7月6日,原告以被告在任职期间违规操作,当班期间串岗多次,导致服务区财产流失,情节非常恶劣,作出给刘蓉停职两个月查看处理。27日,原告通知被告办理辞退手续。2010年9月,被告以原告无故辞退,向新晃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9月25日新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被申请人(原告)为申请人(被告)缴纳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二、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9130.9元。原告不服,于2010年10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为被告缴纳社会基本老保险金。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6106元。因被告已领取了11个月工资,原告应再支付被告11个月工资8053元。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李丽综合店给被告补缴自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并支付被告11个月个的工资8053元;
法律启示: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一旦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双方就已经默认拥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再视作无合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也明确,只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首月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两倍工资最多也只能拿十一个月,不可能一直拿下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为被告缴纳社会基本老保险金。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6106元。因被告已领取了11个月工资,原告应再支付被告11个月工资8053元。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李丽综合店给被告补缴自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并支付被告11个月个的工资8053元;
法律启示: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一旦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双方就已经默认拥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再视作无合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也明确,只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首月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两倍工资最多也只能拿十一个月,不可能一直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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