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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的质辩是否应集中于法庭辩论阶段进行?(民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6-18 23:23:18 人气:

      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于当事人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涉及证据的辩论,大体上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种,告知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相关的辩论;第二种,即在法庭调查的证据质证阶段直接进行涉及证据的辩论。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的错误在于机械地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割裂开来,不重视证据质辩以及将证据质辩并入法庭辩论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和证据质证的的内在要求。理由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特有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不仅仅局限于法庭辩论,它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在各个阶段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等问题所进行的书面和言语上的辩论即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并对对方的主张和意见进行反驳和辨析。主要集中于法庭辩论,但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当事人的答辩状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词中的书面辩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所进行的言语辩论。审判人员不应人为地将辩论集中于法庭辩论阶段,这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查清和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只要不属于重复和不必要以及其他不宜进行的辩论,审判人员不应阻止和人为地影响当事人进行辩论。

2、证据质证的的内在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所谓证据质证是指在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辩论、核实, 为法官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的诉讼活动。质证的主要形式是对证据的出示、辨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反驳等等。证据质证的目的在于由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核和认定,而审核和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当事人对证据的充分的质辩。证据质辩是庭审中证据质证的重要阶段。审判人员不应仅仅将证据质证的中心局限于对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上,而应引导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辩论,为证据的审核和认定打下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保证证据质证的质量,也有利于避免因证据质证不充分而给判决带来的被动性。如果人为地将证据质辩并入法庭辩论阶段,势必造成证据质证过程的脱节,必然影响证据质证的质量。

3、将证据质辩并入法庭辩论造成整个庭审秩序的混乱。因为法庭辩论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的辩论,前提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查明和认定后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将证据质辩并入法庭辩论,意味着部分证据还未质证完毕和初步审核,会造成整个辩论的混乱,这是其一;其二,影响审判工作效率,因为进行证据质辩,会牵涉到证据的重新出示等行为,反而影响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笔者认为,在证据质证阶段应当充分保证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的质辩,并将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的质辩作为证据质证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应该将证据质辩纳入法庭辩论之中而且证据质辩应当和法庭辩论严格区分开来。如果在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对证据进行补充质辩时,应当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单独进行证据质辩,完毕后再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作者: 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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