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4-26 22:42:34 人气:
社保基金事关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管好人民每一文“养命钱”,是国家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崇高使命和历史责任。然而,也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将社保基金当成了“唐僧肉”,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坏主意,千方百计地想骗取社保基金。骗取社保基金,该负什么法律责任?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法院刑二庭刘长立庭长、李洪川法官,市公安局法制处孙冰处长,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韩文勇主任等法律专家。
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果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比如伪造的特殊工种证明办理提前退休,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三、为骗保者伪造印章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对于为骗保者伪造印章的,应按伪造对象,按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另外,与骗保者事先通谋,为其伪造相关印章,供诈骗之用,应当以诈骗共犯处理。
四、企业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个人骗保提供方便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则要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个人内外勾结骗取社保基金,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此,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核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档案,致使大量社保基金被骗取,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核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致使大量社保基金被骗取,应按玩忽职责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如果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办理退休手续,被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当场发现,是否就不负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犯罪有预备、未遂、中止、既遂这四种状态。对于提供虚假证明办理退休被社保机构工作人员识破的,也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造假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损公不利己
近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管理退休审核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单位报送特殊工种退休的档案材料涉嫌造假。市人社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经查实,该单位将非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原始档案的有关表格抽出,重新填写表格后装订,造假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据了解,此类事件已不是第一次。2006年以来,济南市人社部门接到群众此类举报达80余次,查处造假档案多达3000余份。虽然人社局和所属经办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档案造假现象还是屡禁不止?为此,记者也对此进行了跟踪和采访,探求其中原因。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减轻自身负担的目的,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将职工推向社会的出口。同时,由于养老金在近几年里有较大的增幅且相对稳定,而有的企业工资水平低也不稳定,于是寻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成了部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进确保”的捷径,也因此出现了部分企业虚构档案,涂改原始记录等不正常现象。据统计,全市参保企业近3.8万家,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675家,仅占2%左右。但是近几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数量越来越多,这675家企业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人数最高年份时占到退休人数的接近30%。
目前,单位和职工联合造假现象越来越多。有些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单位与职工合谋更改职工档案,编造证明材料,想方设法办理提前退休。由于有的单位职工违法办理了提前退休,引起了其他职工攀比,甚至明知犯法行为,仍公然上访,要求参照办理提前退休,在社会上引起极坏的影响。
提前退休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支出压力。由于职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缴5年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支付5年的养老金,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减少,加剧了基金的支付压力。据测算,如我市一年办理特殊工种退休4000人,按全市2009年月社平工资2491元人作为缴费基数,五年将减少基金收入4亿元,按全市2009年月人均养老金1520元计算,五年将支出养老金3.64亿元,一进一出,涉及养老保险基金7.64亿元。
杨女士今年49岁,可她退休已经4年了。像杨女士这样提前退休的人员在济南市约有2.3万人。“提前5年退休意味着少交5年的社保费,早领5年的养老金”,从简单的数学逻辑上看,无疑对企业和个人都是很大的诱惑。但是根据专家介绍,违规提前退休其实并不可取。专家表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国家为了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职工利益而设立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产业工人的保护。“少交5年,多领5年”这种心理很正常,对于真正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来说无可厚非。但非特殊工种人员造假办理特殊工种,一方面增加了养老金支出,造成养老金的流失,损害了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关键的是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从短期看,提前退休好像很“沾光”,但从长远看,却是吃亏了。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以缴费年限为计算比例,同时考虑个人账户记账金额以及平均缴费指数等因素计算的。首先,近些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以15%左右的速度递增,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提前5年退休就意味着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低50%;其次,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少5年,如果特殊工种按一个人工作年限按25至30年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所以实际少拿20%左右,如果计算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就会少领取40%左右;第三,个人账户少5年的缴费和利息,根据个人缴费时间长短,个人账户金总额会少,而计发月数(分母)要比正式退休职工的大(45岁退休分母为216;50岁退休分母为195;55岁退休分母为170;60岁退休分母为139),所以个人养老金部分也会比5年后退休的少。综合以上因素,提前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将比正常退休低50%以上。近些年,国家连续6年都提高养老金待遇,由于退休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缩减了与正常退休人员的差距。但这毕竟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不会是常态。因此,从长远看,提前退休不但不合适,反而是吃亏了。
九、社部门将依法规范特殊工种退休审核
访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郑志友
记者:郑局长,您怎么看待当前特殊工种档案造假问题?
郑志友:档案造假问题的防范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客观上有档案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主观上也有社保部门审核不严又缺乏对造假行为约束力的因素。
《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各地对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天津市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实行张榜公示,对假档案、假证明、在原始档案中添加材料、重新补填各种旁证等现象,一经发现一律停止办理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重庆对特殊工种每3年普查一次,对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但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哈尔滨则要求各企业将五年内需要退休的职工和从事特殊岗位的职工档案进行备案,通过电脑联网的方式建立有效的退休职工档案联网管理制度,遏制投机分子的造假行为。
记者:济南市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方面,下一步有何打算?
郑志友:济南市将采取五项措施,严堵假档案骗保,把该办的一定办好,不该办的严格制止。
一是规范特殊工种基础信息管理。对特殊工种及从事人员实行登记申报制度,要求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从事职工姓名及人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等做出完整记录,定期报人社部门备案。
二是在全市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特殊工种人员上岗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并实行年检年审,建立特殊工种劳动者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实行集体会审和公示制度。每月两次组织或抽调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进行集体会审。审批通过的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在企业内部和有关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五是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市人社部门将会同公安部门对企业和个人提供的有异议的材料进行甄别,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通过欺诈等手段办理了提前退休的人员,经查实后,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一律清退,并追回已领取的养老金,再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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